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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03月15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科学素养、较强实践能力和良好人文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必须热爱祖国,守法遵纪,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将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师应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掌握高等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系统掌握任教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改进教学方法,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努力进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应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在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具有严谨的治学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的研究方法,养成良好的科学品格。

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2.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研所(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科学组织教学内容,合理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完成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专业知识、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4.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书育人。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并经常与学生所在系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教学环节的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3.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主讲教师的教学职责还包括:

1.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教学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2.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整个课程的质量管理;

3.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4.负责与学生所在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辅导员及课程辅导教师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辅导教师的教学职责还包括:

1.随堂听主讲教师讲课,虚心学习其对教材的理解、对教学内容的组织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运用;

2.做好课后辅导答疑工作,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作业(实验报告);

3.做好主讲教师的助手,及时与主讲教师交流教学信息,负责将学生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协助主讲教师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要求,具有本科院校教师任职资格;新任课教师应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九条 新任教师(包括新招聘的教师和由院内批准转岗从事教学的人员)任课必须执行试讲、评议、审批制度;试讲、评议工作以系为单位组织进行,经过集体评议、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取得任课资格。新任教师开课还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拟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准备规范的教案和讲稿,并在教研室试讲获得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学校所有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于所任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原则上每学期每个班级的每门课程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每位主讲教师每学期主讲的课程原则上不应超过2门。课程教学需要辅导教师的,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系(部)批准;辅导教师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职助教担任过两年及以上助教工作,掌握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熟悉该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已在我校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内容且通过系级及以上教学管理部门考核确认教学效果良好的,经系教学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担任该课程的讲授教师,履行主讲教师的职责。讲授教师所任课程的教学质量由讲授教师和其所在教研室主任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尚不具备本规范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不得担任任何课程的主讲任务,但已按本规范第九条之规定经过试讲、评议、审批者,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当学期总教学时数的1/3,其所用讲稿或教案须提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同意,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曾担任某门课程授课任务但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且无明显改进的教师,不得委派其继续担任该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授课是每位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程。

第四章 课程开设

第十五条 课程开设的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应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切实可行、完整的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所在系(部)主任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并需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列入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组织相应教研室的相关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课程内容和计划学时数,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需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教材的选用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教材工作条例》进行。教师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按学生修读的自由度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选修课程又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无论哪类课程,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应少于2个学分,否则应列为讲座。

第十九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选(编)好使用教材;

3.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的必要准备;

5.制定出课程考核的可行计划;

6.有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应根据以上条件和本单位课程的不同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在制定学期开课计划时,须从上述诸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部)主任(或委托教研室主任)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条 必修课开设除应具备基本开课条件外,还应在教师梯队、实验室、教学手段、教学参考资料、题库建设等方面满足相应课程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设选修课的教师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和积累且其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系统的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要求,过冷过窄的知识领域一般不宜设课,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对于属于新兴学科的专业选修课,没有合适教材的,应撰写出详细的讲课提纲(一般不少于两万字)。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20人,素质拓展选修课不足30人的不予开设。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每学期应组织教师开设不少于4门的全院性素质拓展课程供学生选修。教务处每学期第10周左右组织素质拓展课程的申报工作,至第15周完成审批并在网上公布,供全院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修。

第二十三条 增设新的必修课一般应经过开设讲座、选修课等形式,逐步完善,并须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任课教师应努力跟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教学大纲允许的范围内,把学科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吸收到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各系应在条件成熟时,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1.各教学系(部)必须严格执行经学校批准确定的各专业培养方案,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动。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由学校批准的课程教学大纲来确定自已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时,须提前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书面申请,在报请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由所在系备案后方可实施。

3.对于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的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方面的改革,在拟新设课程的教学大纲下发之前,对继续开设的过渡性课程,其教学内容应按学校和国家及省厅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课表与教学任务书

1.各系(部)最迟应在每学期第15周做好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并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将下学期的课程科目、课时分配、班级数目、学生人数、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等按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一一列出,以Excel报表格式将学期教学安排计划报送教务处。

2.在编排课表时,教师授课以一次连排两节课为原则;尽量避免三节连排,周学时安排为奇数的课程采取单双周调配方式排定;遇有实验课中某项实验需要两课时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应安排在下午或晚上,必要时顺延至课外活动时间完成。

3.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课程的课表安排,并指导协调全校课表的编排工作。

4.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7周周末前完成对各系(部)上报的下学期教学安排计划的审核工作并书面通知各教学系(部)。

5.各系(部)于每学期放假前1周向所属教研室送发由系主任(或教学副主任)签发的教师《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下学期承担的课程、上课时数、任课班级、上课时间、地点等。

6.教务处及各系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考试前2周检查任课教师本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完成情况。各系(部)应随时组织教研室主任核对教师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敦促教师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和熟悉课程教学大纲、“三基”要求和考试大纲,并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课程教案(教学方案);课程教案应符合学校有关教案规范的要求。

2.教师应通过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本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和基本内容,确定符合本课程及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法。

3.备课时,教师要根据学科特点、教学内容和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需要,认真准备好与课程有关的教学媒体(教具、教学模型、图表和课件等),要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及现代多媒体技术,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手段的优化组合,以便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4.任课教师应了解学生先修课教学情况和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根据学生情况,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5.撰写教案和讲稿是讲好课的先决条件,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自2006-2007学年始,所有课程都必须撰写电子版教案和讲稿,上课前应编制完本学期的教案;特殊情况不能准备电子版教案或讲稿的,应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将教案的纸介文本交所在系;任课教师必须备有超前四周的电子版讲稿,每次课前应将电子版讲稿打印成纸介文本,以备上课使用。教案和讲稿要根据学科发展及教学改革需要逐年更新,及时作适当补充或修订。教师在课前没有写好教案或未按规定准备好讲稿者,将依照《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作出处理。

6.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的课程,应准备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课件,没有教学课件,只有电子讲稿的课程,不宜使用多媒体教学。

7.教材是教师备课和教学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都要备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高水平教材。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及组织结构,弄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教材的选用应严格按《唐山师范学院教材工作条例》进行。

8.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的规定,依据学校教学日历编写规范,在开学前编写出学期教学日历(即授课计划进度表),并在开学后两周内交所在系;教学日历应力求准确、科学,一经确定,则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动时,须由本人或课程小组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

1.授课教师一般应至少在上课前5分钟进入教室;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教师进入课堂应服装整洁,举止得体;教学仪态应自尊、自信、典雅;表情应亲切自然。

2.教师应使用普通话讲课,语言表达准确、简练,用语规范;板书要使用规范字,清晰流利,内容简明扼要并富有条理;绘图要规范。

3.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不得擅自提前或迟后结束课程。

4.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合理掌握进度。

5.教师应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艺术水平。课堂讲授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着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创新。注重增加课堂教学信息的数量,提高信息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避免“满堂灌”或“照本宣科”。

6.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应根据需要尽可能介绍本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进展,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7.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广泛地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根据情况改进教学,力求达到教学相长。

8.教师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9.要结合学科特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各个环节中不断探讨、总结专业教学与全面育人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10.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指定自学内容和参考书目,并可将其纳入考核范围,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11.为保证教学时间,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学校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全校学生或部分学生参加的,在校党委或校行政做出决定后,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由院长办公室下达停课放假通知;复习考试和教育实习期间停课,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1.教师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原则上至少每4学时的课堂教学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活动。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应重点辅导。辅导答疑的情况要作记载。

2.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布置课外作业,必修课原则上每4课时应至少布置一次作业,限选课每学期一般不少于6次。教师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依课堂人数而定,原则上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级(40人以内)作业要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教师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要认真、仔细、及时、保证质量。批改完后要进行讲评,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订正。教师应做好学生完成作业数量和质量的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以缺交作业论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着重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1.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2)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为保证试验课达到预期目的,教师应预做实验,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教师在实验进行中要加强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以保证对学生的及时指导和疑难问题的及时解答。

(3)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调动学生探究、验证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

(4)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无故缺做实验者,按旷课论,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做实验)应取消该生实验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2.教学实习

(1)教学实习包括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野外)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以下统称实习)。各类教学实习活动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2)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患病外)都应积极承担指导任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两年至少应参加1次指导实习工作。

(3)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协助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作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安全;要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实习环节,尤其要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实习任务,同时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3.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综合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是授予学生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2)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择课题,拟定任务书,编写研究方案,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

(3)指导教师负责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

(4)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5)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

(6)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均应参加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各学科的任课教师要把学生能力培养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之中,注意在日常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科研素质的培养。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与学质量的重要形式;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

1.教师应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教务处、各系(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课程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改革。凡院内进行的课程结业考试,必须经相关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其成绩无效。

2.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3.学生课程考核的学期结业成绩依据《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凡考试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组织阅卷评分。

4.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综合考虑所涉及知识的深度和覆盖面;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出A、B两套试卷,其份量和难度大体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10%;试卷应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所有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并经系主任(或教学副主任)复审签字后定稿;在上交试卷的同时,必须提交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试题在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密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6.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按座位号编排考生座位,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从严整肃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7.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参加教研室组织的评卷工作,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考试试卷分析表等交系(部)办公室存档备查。

8.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不得以个人好恶随意增分或减分。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查,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严格以"0"分记,并注以"作弊"字样存入档案。

9.严格控制缓考,除因病或突发事故不能参加考试以外,不得随意批准学生缓考;正常缓考只能安排一次,二次缓考者一律安排到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估

1.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将有计划地评估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师应积极地接受所在单位对自己教学工作的评估。

2.评估一般通过查阅教案和作业批改情况,随堂听课,专家、同行评估,学生评教等过程进行。学生评教采取召集学生代表座谈、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与网上无记名评教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3.各系(部)对每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应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教师个人通报,按规定存档,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系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注重内容和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来总结和交流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径;围绕某一课题进行研读研讨,从广度和深度上获取有关知识,交流教改经验,开展专题教学研究等,也是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研究,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和学生的个性发展。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立项工作,积极撰写并公开发表教研论文。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课程建设及其质量评估工作的文件,按着学校关于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教学实践。学校鼓励教师对学生科研论文方面的指导,教师应积极接纳学生参与本人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七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教师执行教学任务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等。

3.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一周之内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长或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教务处备案。

4.需调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要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课程调整审批表》;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准许教师因个人原因停课,遇极特殊情况非停课不可的,须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5.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事故。

第三十八条 教师授课除应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注意仪表、言谈举止等之外,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自觉遵守考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要严格考试要求,认真按监考规定做好监考工作;批改试卷要认真负责,不能随便调整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要按时上交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遵守学校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评教等)。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抽查点名,每学期抽查点名不应少于上课次数的1/3。

第八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等教学奖项,定期进行评选。

第四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业绩金计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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