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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2017年03月17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针,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北省关于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分个人项目申报和集体项目申报两种形式。主要授予我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学校将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四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进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办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校教学成果评奖工作的导向作用,教学成果评审侧重2000年以来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育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教学成果;特别是在本科教学第一线所取得的课堂教学、指导学生科技活动、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校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并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取得显著成效;

2、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

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认真履行《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工作者义务,模范遵守师德,为人师表。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学校正式在编人员,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本岗位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经历,近三年年终考评成绩合格。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数额,由各系和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第九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有:《唐山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成果的立项、鉴定、研究报告、系列研究论文以及反映该成果教育教学实践成效的相关材料一套,若成果为教材的,还须提交样书一本。

第十条 各系成立教学成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成果的初审、筛选和推荐申报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学校成立以教学委员会为主体,由教务处及有关处室参加的“唐山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审核推荐。学校设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推荐申报的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可推广性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出校级教学成果一等、二等奖。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项目由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从院级教学成果获奖项目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在系级推荐和学校综合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担国家、河北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全校教职员工在一周的公示期内均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由教务处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第十五条 凡由我校组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含教材奖)的项目,学校将另外给予相应的奖励:获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三奖励的成果,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励的成果,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和3000元。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第十七条 获得的教学成果奖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职务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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