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经管系科研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经管系上水平、上台阶、上位次的科研工作目标,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经管系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分类层次分明,有利于引导经管系教师一步一个台阶地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二、分类切中实际,符合经管系科研工作的现有基础和发展方向。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原则上须在2500字以上(或2 版面)。
二、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等非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在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如果未被检索机构或文摘收录则不予认定。
三、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的同一期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只认定一篇。
根据经管系实际,学术论文按从高到低的次序分为A、B、C、D、E、F六类。如果一篇学术论文同时符合其中几类的条件,以最高类别计。
一、A 类学术论文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包括各语种版、各学科版)、科学通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SCI 一区期刊、SCI 二区TOP 期刊、SSCI 来源期刊、A&HCI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国内出版的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见院级学术论文分类C级标准)
3.在中文期刊(含对应的各语种版)上表的学术论文。(参见院级学术论文分类C级标准)
4.在SCI 二区非TOP 期刊、SCI 三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C 类学术论文是指在CSSCI 核心库期刊、CSCD 核心库期刊、SCI 四区期刊、EI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D 类学术论文是指在CSSCI 扩展库期刊、CSCD 扩展库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相应版)所列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2.已被EI、ISTP/ISSHP 收录的其他学术论文,以教育部授权的查新机构的收录证明为准。
六、F 类学术论文是指在省级或以上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本科院校主办的、具有CN 或ISSN 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第五条 本办法分类认定的智力成果是指决策咨询报告,以及除第二章已分类的学术论文外的,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学术专著、教材、译著、编著、古籍整理、专利、计算机软件、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六条 决策咨询报告须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并被政府部门采纳。以国家、省、市、县级党政首脑的批示,或各级政府发布的带文号的文件或公函,或各级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
第七条 专著是指单独出版发行的长篇学术论文。专著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二、内容反映某个研究方向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态,核心论点和论证的主体框架为作者原创。
三、直接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少于50 篇(部)学术论文或专著,其中专著作者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 篇。
3.由重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参见院级重点出版社标准)
3.重要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译著、编著、古籍整理等。
3.由重要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译著、编著、古籍整理等。
3.未列入A、B、C 三类的任何以学术研究和应用开发为目的、到帐经费达到1000 元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分类认定的奖项是指专为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智力成果设置并籍此获得的奖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十大科技进展奖、中国高校十科技进展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星火科技奖、中国专利奖(包括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中央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中央各部委哲学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各部委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各类全国性基金奖、科技部软科学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霍英东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星火科技奖、省级教学成果奖。
1.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CCTV 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四、D 类奖项是指上述三类奖项之外的下列奖项之一。
2.由学校职能处室组织参加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奖项。
3.学校优秀教学奖、学校优秀教学管理奖、学校优秀科研工作奖。
四、D 类专业荣誉称号是指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专业荣誉称号。
2.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教育创新高地、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
3.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育创新高地、省级级实验示范中心、省级品牌特色专业。
2.学校教学团队、学校教育创新高地、学校实验示范中心、学校品牌特色专业。
第十四条 学术职务是指在校内外学术团体兼任的职务或校内兼职的科研管理人员。校外学术团体的职务须有真实的证明材料。校内学术职务由科研处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工作是指为学术会议、科研讨论班等所做的组织工作、学术报告等。校外学术工作需有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校内学术工作由科研处或教务处认定。
四、D 类学术工作是指在经科研处批准的、长期坚持的科研讨论班上主讲90 分钟及以上或由在教务处批准的教研活动上主讲90 分钟以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经管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