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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素质拓展课程管理条例

2017年03月17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素质拓展课程管理条例

素质拓展课程又称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各专业普通本、专科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拓展课程。包括学科专业拓展课程和教师专业教育拓展课程两大类。开设通选课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加强对通选课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开设素质拓展课程是各系的基本教学任务之一。学校鼓励教师开设高水平的素质拓展课,丰富素质拓展课课程体系。

第二条 素质拓展课程必须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增强学生的艺术审美修养,使师范学生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和从业技能。

第三条 素质拓展课程强调对学生的人文素养、艺术鉴赏能力、科普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养,突出学科专业知识的交叉性、互补性和融通性教育。在该类课程中不宜进行专业方向拓展与延伸的内容教学,不宜进行与专业学科内容重复的单科专业化教学,不宜进行以强化体能和参加竞技性训练为目的技能培训。

第四条 素质拓展课程分为人文类、科技类、艺术修养类、教育理论类、实用教育技术类、综合类等六大类别;学校的在籍学生,都必须修读完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五条 凡我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均可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经教务处聘任,院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高职)的专家学者,也可为我校开设素质拓展课。

第六条 申请开设素质拓展课的程序为:

1.由各系教师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或讲义,并填报《素质拓展课程开课申请表》,经教研室论证通过后报系主任审核同意。

2.申请材料(含电子版)于每学期第10周前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素质拓展课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根据素质拓展课申报审批情况和学校教学实际,确定下学期计划开设的素质拓展课的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开课时间及地点,并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开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开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准备。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开或擅自调整开课学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开或调整开课学期,任课教师须在全院学生选课前写出书面申请材料,系主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做出相应变动。

第八条 每门素质拓展课的学时限定在16~32学时、1~2学分的范围内,不得跨学期开设,素质拓展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授课。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教务处对素质拓展课的开课、选课、考核等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组织教师开课、公布任课教师情况、下达全院各专业选课情况表等各项工作,宏观调控素质拓展课的选课量,统一协调、管理课程的考核。具体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课堂教学评价办法对素质拓展课进行适时监控,包括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查考核结果(试卷或论文),各教学单位应协同教务处对本单位教师所开素质拓展课进行教学检查,加强对素质拓展课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监控和指导,教务处将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课程提交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其限期整改或停开。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素质拓展课成绩单进行收存、归档;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并及时反馈到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各系教学秘书负责

本系学生素质拓展课的选课指导工作;

本系学生的素质拓展课的成绩单的打印、上报与归档;

本系教师开设的素质拓展课的期终成绩考核材料(论文或试卷)的保存;

建立健全本系学生公共选修课档案,督导与监控本系在籍学生的素质拓展课课程修业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教材使用规定

素质拓展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统编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教材科,按教材管理的规定统一订购;自编教材的使用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教材工作条例》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管理;暂无教材者,任课教师应编出《教学提纲》,供学生学习使用。

第四章 授课教师

第十四条素质拓展课授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教学时间。

第十五条授课教师必须在本学期开课后2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上报教学日历(包括教学内容及考核形式等)(一式二份,本单位和教务处各一份),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授课教师要遵守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正常进行教学。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授课,授课教师须提前向教务处办理停、调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以后按着调课安排,及时补课。教师随意调课或停课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任课教师一年内开设素质拓展课的资格。

第十七条授课教师要对学生考勤严格管理,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出勤,对缺课的学生进行积极地教育,对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学时者,不予进行结业考核。

第十八条授课教师要认真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核成绩和考核材料(试卷或论文等),不得给学生虚假成绩、不得编撰成绩或丢失漏报成绩,对于违犯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九条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网上向全院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素质拓展课名称及课程简介、开课系(部)、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供全院学生在网上选课。

第二十条各系通知学生必须在第17周、18周内完成选课,每名学生每学期选课门数不得超过2门,且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修一门课程。教务处汇总后网上公布选课结果。凡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将不予开课,教务处将在第19周内公布停开课程清单;学生所选课程为停开课程时,可申请改选名额未满的未停开课程。

第二十一条选课结果一经确定,学生一般不得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后2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开学后第3周,正式教学班编定后,学生一律不得再改选、增选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包括专接本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不得选报素质拓展课;一学期有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艺术考察等实践活动超过3周以上的学生不得选报素质拓展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选修与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素质拓展课,违者由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予以剔除,并及时通知被剔除者。

第二十四条按照学分结构比例要求,本科各专业学生至少须修满10学分的素质拓展课,专科学生至少须修满5学分的素质拓展课方能毕业。其中,本科生应从六类选修课中按学科交叉的原则至少选修两类与本专业学科不同的课程;专科生应从六类选修课中至少选修一类与本专业学科不同的课程。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勤

1.学生参加选修课学习,必须同必修课一样遵守纪律,从第3周开始,由各任课教师或指定的教学班班长负责学生考勤。

2.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课时单元及以内的,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课时单元以上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并把请假条送达任课教师。

3.学生缺旷课(包括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或教务处、开课系(部)院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成绩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成绩考核与登记

1.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等),由任课教师自定,但须在最后一次上课时课随堂完成。考核时如需印制试卷,在考核前一周,授课教师将样卷和试卷份数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协助印制试卷,并由授课教师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考核事项遵照学校常规考试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要在结课后尽快评阅考核材料和进行网上成绩登统。成绩登统完成后,考核材料由开课教学单位保存,保存期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开课单位要在第18周结束前打印学生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报教务处留存,一份送达选课学生所在系。

3.具有考核资格的选课学生,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需按有关规定重修。

4.学生对考核成绩有争议时,可依据《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核查试卷。任课教师所在系教务员负责对成绩更改信息的上报,并协助教务处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工作量计算及课时酬金

教务处在素质拓展课程完成考核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任课教师的工作量,并核发课时酬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唐山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条例》(2003年12月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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