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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7年03月27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它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实验设施、装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

1.切实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

4.教育学生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5.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力量,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

1.实验室要在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为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2.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社会培训、科技协作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系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系发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纳入系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系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系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科学,避免重复,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工作。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环境及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3.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础课(含技术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及组数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要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实验要求和科研方向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除系统一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在主管系主任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系管理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队伍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实验教学。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系聘任,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质,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2.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3.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协调好教学、科研和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合理安排实验及仪器设备。

4.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6.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是: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有关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及教学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因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时,应对其宣讲安全制度,教育学生安全操作、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毒气体、化学实验废液及有害废弃物等进行特殊处理或专门保存,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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