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仪器设备、器材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二、凡属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
(二)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出借及拆改教学仪器设备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不按规定进行实验或保管不严而造成损坏和浪费的;
(五)损坏或丢失不及时上报,经揭发或检查时发现账物不符的;
(六)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造成的被盗损失。
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电子元件、玻璃器皿、材料等器材,损坏、丢失和挪用私用者,按原价全部赔偿;对于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应先修理,经修理后,若性能和精度恢复,可按修理费20%予以赔偿;若性能和精度不能恢复,应加重赔偿。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后,由实验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填写《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并由实验室和系上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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