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强化教学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经管系学术学位与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系学术学位与教学(督导)委员会是经管系的教学管理、督导、检查、参谋机构,由5-11人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者中途补聘和解聘。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主任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教学副主任或正高职教师担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办和科研办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系主任聘任。委员成员聘任条件如下: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公允,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具有奉献精神。
3、直接从事或从事过教学工作、懂得教学规律,熟悉教学规范,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优良。
5、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现任(含返聘、延聘)或离退休教师及教学管理干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努力推进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学管理创新。
2、参加校系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参与各种教学奖励、重点专业与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5、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6、对本系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专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和检查。
6、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的鉴定和评估。
7、实践教学的改革及实习基地建设;(8)对系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3、审查本系学士学位获得名单,并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1、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1、通过听课、召集师生座谈会、查阅教学资料、抽查学生作业和参与有关的教学活动等方式,了解教学情况,客观评价并有序指导教学工作。
2、坚持按规定听课,注意收集学生的反映,积累分析、研究问题的第一手资料。
3、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并针对教学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4、注意发现典型,总结教学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认真学习,加强研究,了解教改动态,5、掌握教改的整体走向并不断学习校外的教改经验。
5、与职能处室保持经常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
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经管系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