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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毕业班教学管理,特做出规定。
第三条 学生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必须向系领导请假,班主任、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等均无权请假。
第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堂教学两次,该门课程需重修。
第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加系内统一组织的活动,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学生如果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或保证毕业前可以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实习单位要求学生到岗实习或就业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剩余课程学习,但必须参加正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课程成绩。
第七条 学生参加经管系组织的招聘活动,被用人单位录取,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协议或三方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剩余课程学习,但必须参加正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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