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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03月27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我校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率,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我校实验室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设施,实验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开发学生智力和进行科学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衡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学校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员工要重视和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校及各教学单位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本着以教学为中心任务的原则,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不断提高其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科技开发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本着以教学为主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成立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任务,必须具有依据教学计划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和依据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对于承担教学任务较少,使用频率不高的实验室,应尽可能进行整合。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长期和近期的建设规划,逐步实现以现代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实验室的建设要在建筑设施、技术队伍、现代化仪器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相结合的基础上协调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保证教学质量。实验课程须依据已制订的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进行设置。为了更好地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根据对于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任职要求,安排相对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教学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逐步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实验教学工作环境,统筹安排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课程,保证实验教学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运行。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方法,有计划地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以使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七条 承担科研任务。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工作,并以此来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社会服务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定期检查、保养、检修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以充分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实验设备和实验装置的革新与研制工作,鼓励自行设计和研制实验设备。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制度和各项规范,按时、准确、真实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切实落实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保卫等项工作,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人员管理的各种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合并、调整和撤消必须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实验室所在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科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在申请对实验室进行调整时,需对新建实验室的规模、任务、服务对象、人员、设备、资金来源等情况做出简要说明,对于申请撤消的实验室,要对原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归属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校总体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其中的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等投资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的财务工作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工作计划。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年12月初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在每学期末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出下一学期的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担负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要严格依照《唐山师范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办法》进行,人员确定后如需调动,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接纳不合格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课实验室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六条 凡在实验室中进行横向科学研究和有偿技术服务的,学校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通过实验室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院、系两级、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名副主任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具体机构为教学实践管理科;教学实践管理科在教务处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督促检查全院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分配方案、负责管理和分配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和实验经费,并进行教学投资评估。

(四)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社会服务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验室房屋分配管理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我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咨询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技术物质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高温、辐射、病菌、粉尘、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工作环境,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切实落实劳动保护工作。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物和废气,采取有力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试验送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其他任务,如需对外出具公证数据或其他技术证明,必须经过有关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定期对实验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经费、环境状态等状态信息进行完整地记录、统计和分析,为学员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现状,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根据对实验室在体制与管理、实验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帐物、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内容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要保持好实验室及室外廊道的卫生和整洁,做到设施、设备放置有序,地面、玻璃清洁,桌面和墙壁无灰尘、污迹。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系聘任或任命后报教务处备案,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经验, 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实施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与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在院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由人事部门确定,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科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8)教备局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登记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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