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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9日 点击:[]

 

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20194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开展和实施专业实习工作,是根据国家教育部指导意见做出的教学活动安排,是每一个在校学生必须通过的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亦是实习单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重要渠道。通过专业实习,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有助于学生尽早接触、理解和适应社会,建立积极理性的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和职业观,同时,也将对经管系及实习单位的长期健康发展等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第二条 相关行政人员、教学人员应树立整体意识、质量意识,积极协助开展专业实习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纪律、职业纪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机构为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成员为系党政班子成员、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教务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实践班级的班主任以及系领导临时指派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通过集体研究制定专业实习工作相关政策,讨论并处理实习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实行简单多数原则。

第四条 专业实习由系主任总负责。系主任统筹,负责全系实习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具体落实与实施。

第五条 教学工作办公室(教务办)是经管系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服务部门。教务办主任的职责:

1.负责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实习教学任务,提前录入教务系统相关信息。

2.及时通知与核实相关人员,督促开展实习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全系实习相关电子文件的备份。

4.负责实习手册的领取、编号、发放与存档。

5.负责与校内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

6.负责实习文件的审核与申报。

第六条 经管系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实习的管理与组织运行工作。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职责:

1.负责系级相关实习文件的起草。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实习手册;(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成绩);(5)实习检查记录;(6)实习总结。

2.负责系级相关实习文件的归档与保管;

3.草拟系级实习计划与总结;

4.负责组织实施全系各专业实习;

5.负责安排和组织与实习单位的对接;

6.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

7.系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实习班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的实习管理工作。班主任的相关职责包括:

1.实习前期提供本班学生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2.协助落实实习生实习单位的选择与分配;

3.对接对口实习单位,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4.宣传、动员、教育与组织本班的实习工作;

5.根据安排接送实习生;

7.根据安排开展实习巡视;

8.及时反馈、处理和报告本班实习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本班实习生的相关考核;

10.负责本班实习生的实习鉴定的学籍入档;

11.负责本班实习生家长的接待、解答事宜。

12.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教研室主任是专业实习的业务负责人,其职责包括:

1.根据系文件要求,负责起草本专业实习相关文件;

2.参与实习单位的遴选与建立;

3.协助参与本专业实习协议的签订与存档;

4.根据总体规划,草拟本专业每次的实习计划与总结;

5.协助本专业各班级班主任的实习工作;

6.指导本专业实习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7.负责本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录入。

第九条 班主任应从各实习点的学生中指定学生负责人。学生负责人协助班主任落实本实习小组的相关工作,及时汇报及反馈实习工作各种信息和状态,协助班主任管理本小组实习生。

第三章 实习形式

 

第一条 专业实习以集中统一组织开展实习为主,学生自主分散实习为辅。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研究和调整实习相关工作和安排。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实习实行分流选择,按照理论方向和应用方向分别实施。

1.理论方向的专业实习采取分散自主实习为主,集中统一组织为辅的方式进行。各专业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教师进行考研辅导,学生应遵守专业统一要求,按照要求完成相关书籍的阅读和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第7学期考研结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在1月份组织集中统一实习,占用寒假,第8学期集中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为研究生考试结束后(一般为12月底)到毕业前(一般为6月底)约6个月左右时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1)对于没有上线的学生,1-3月,集中统一实习三个月。如果学生承诺且于6月1日前提交三方就业协议的,可批准4-6月自主分散实习。

2)对于分数上线学生,从获悉之日起到面试结束,可请假集中准备备考。正常面试及调剂结束后一周内应返回原实习单位。对于上线且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余下的实习到6月底实习结束;对于上线但未被录取的学生,如果学生承诺且于6月1日前提交三方就业协议的,可批准4-6月自主分散实习。

2.应用方向的专业实习采取集中统一组织为主和分散自主实习为辅的方式进行,从第6学期末开始组织(一般为7月),占用暑假和寒假。第6学期末到春节前为第一阶段,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进行;春节后第二阶段采取集中统一为主,自主分散为辅方式进行,学生承诺且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可采取自主分散方式进行。(专接本科没有第二阶段,考研学生比照本科要求进行)。

第三条 三年制专科生专业实习实行分流改革,采取集中统一组织和自主分散的方式分不同阶段进行,一般从第4学期末开始组织,占用寒暑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对于不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学生,实习分两个阶段进行。7月左右到春节前为第一阶段,集中统一组织,春节后到6月毕业前,自主分散进行;对于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学生,实习分二个阶段进行。7月到9月,集中统一组织三个月,专接本考试结束后到6月毕业前再集中统一组织三个月。具体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二年制专科生专业实习采取集中统一组织和自主分散的方式分不同阶段进行,一般从第3学期末开始组织,占用寒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对于不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学生,实习统一安排在1月左右到毕业前,集中统一组织;对于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学生,实习分两个阶段进行。专接本考试前分散自主进行,专接本考试后集中统一组织三个月。具体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采取集中安排的,经批准可自主分散进行。

第六条 学生自主分散实习,必须经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批准。首先,由学生填写《经济管理系自主分散实习申请表》、《经济管理系自主实践教学家长告知与承诺书》、《经济管理系专业自主分散实习学生告知与承诺书》,班主任负责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初审,然后交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核,最后报系主任批准。对于特殊情况,提请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未经批准拒不参加集中统一实习的,按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批准学生自主分散实习:

1.符合经管系分流改革要求的。

2.学生因病不适宜参加集中实习。

3.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学生实习的必要条件。如回民饮食问题。

4.家庭确实困难,需要就近实习照顾家庭的。如:父母突然生大病,家中确实无法照顾。

5.自主实习确实有利于学生更好发展的。

6.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

7.参加校系安排的其它任务的。

8.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条 实习工作流程是关于实习的安排、组织与管理的一般性程序。没有特殊规定应按此规范实施。

第二条 教务办主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生开展专业实习期前一学期,将实习相关信息输入教务系统并通知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系主任。

第三条 班主任根据通知负责按照要求统计和上报本班学生的详细信息。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与班主任沟通,根据学生信息与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初步拟定实习分配计划与名额,报系主任批准后,交班主任落实。实习单位的落实应根据供需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习单位宣讲,学生自主选择;班主任宣讲并分配;系里统一分配。具体方式由系主任决定。

第五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召开实习动员会,宣传、讲解和安排分配实习单位,落实学生具体分配方案。班主任负责通知教研室主任参加并负责讲解专业内容和要求。如果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有面试等特殊要求,可组织一并进行。

第六条 班主任将本班实习生的初步分配名单电子版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定汇总。对于特殊情况,首先向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汇报;对于未有明确规定或难以把握的情况,由系主任决定;系主任无法决定的,交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将最终确定名单及实习安排下达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宣布执行并签订相关责任书。班主任应以实习单位为范围建立本班实习工作的微信群和qq群,微信群和qq群应加入实习单位对接人。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教务办协助,填写实习计划、实习经费等相关表格,教务办主任向教务处申报。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安排班主任按计划组织学生出发到达实习单位。

第十条 实习巡视与指导。系主任与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巡视与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于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有明确规定的,由班主任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并向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报备;情况难以把控的,交系主任决定;系主任无法决定的,交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决定。对接人应及时与实习单位方面沟通、协调问题处理进展及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习末期收尾、返校等事宜。

第十三条 班主任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实习汇报总结。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录入和上交。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实习总结和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教务办主任负责学生实习档案存档。

第十七条 班主任负责实习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实习单位

第一条 实习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和必须的实习场地和设施。

第二条 实习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和实习环境,必须做到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选择实习单位,应首先关注学生的安全、专业对口、食宿、交通等要素,实习待遇应比照实习单位相关岗位待遇情况合理协商。

第四条 每个专业要建立至少2个以上的实习基地以利于基地的比较选择。

第五条 实习单位的确定程序如下:前期洽谈;实地考察;汇报讨论;签订协议。

第六条 对于集中统一进行的专业实习,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协议。

第七条 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实习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积极动员一切力量不断开拓实习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九条 中介单位一律不得介入实习,严禁与中介组织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条 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不得低于50元。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入职时明确告知学生实习补贴细则。实习补贴的发放应有书面凭证和详细条目。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不负责学生家长的接待与解释,可引导其与学校方面进行沟通处理。

第十三条 遇学生出现问题,实习单位应在做好劝导的基础上,及时通报校方,以便迅速处置、并协助处理;学校应快速做出正确反应及处理,以免不良事件影响至其他实习生。

第十四条 如遇学生遇病、遇事等,引发情绪激动进而出现不理智行为,并由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习单位可在报备校方的基础上,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实习补贴

第一 专业实习原则上为无薪实习,集中统一进行的专业实习为有补贴实习,自主实习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协商决定。

第二 集中统一进行的专业实习,原则上应有实习补贴。但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重新安排的集中统一实习无实习补贴。

第三 集中统一进行的专业实习应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和专业特点,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实习补贴事宜。

第四 集中统一进行的专业实习实习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实习学生一定的补助。

第五 唐山地区安排的实习单位原则上无补贴。但应事先向学生明示。

第六 实习补贴应由实习单位在学生入职时明确告知学生,发放时须有详实细目。

第七条 实习生因各种原因拒绝上岗的,其未发放的实习补助不再发放,相关支出由实习生自理并需承担实习单位前期为实习生支出的合理开支。

第八条 因实习生主观原因造成的离岗,实习生应自行担负实习单位为其缴纳的相关保险费用。

第七章 对接流程

第一条 专业实习实行学校与实习单位对接制度。

第二条 专业实习开展前,必须明确双方的对接人和对接流程。

第三条 学校的对接人包括:系领导、专业实验实训中心公室主任和班主任。一般情况下,班主任是直接对接人。

第四条 应明确实习单位对接人。实习单位必须至少有一个总对接人,实习单位对接人如有多个,必须明确对接权限和流程。

第五条 分层对接。根据合作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对接机制。

第六条 对接人作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沟通桥梁,应保持对于相关问题的基本公允,既维护学生、学校利益,也应维护实习单位权益,通过积极沟通、有效协调,保证专业实习及校企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班主任是对接实施的第一对接人,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安排与管理。班主任应与实习单位相关对接人积极沟通和协调,如实、客观考查与管理学生的实习,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便于上一级对接人快速准确地进一步沟通。班主任应负责实习手册的收缴、评定。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学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辅导。包括实践前的相关培训与动员、实践期间的业务指导和实践结束后的总结和验收。实践手册的调研报告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评定。

 

第八章 关于实习生考研、专科接本科考试等相关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专业实习环节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相关专业实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关成绩。

第二条 本科各专业施行分流改革。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自主选择分流方向。分流方向选择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学生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分流方向并签订承诺书。

第三条 选择就业技能方向的本科学生必须全程参加集中统一的专业实习活动。选择考研方向的学生也可以阶段性参加集中统一的专业实习活动,但须在实习准备期申报并经批准且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条 实习生不得以专科接本科、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资格证等个人选择性理由拒绝参加集中专业实习活动。实习生应提前准备,采取边实习、边复习的方法进行集中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如遇报班等校外培训环节,由其自行安排非实习工作时间进行,不得以此理由旷工或消极怠工。

第五条 专科接本科、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行业资格证、驾驶证等考试是学生的自主选择行为,不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环节,属于个人选择性考试。实习生如遇个人选择性考试,可根据其报考情况,允许其请假参加必要的报名、审核、体检、录入指纹、笔试、面试等环节。

第六条 为了保证实习的正常进行,便于与实习单位及时协调相关工作岗位安排,实习生个人选择性考试,必须在实习准备期提出并备案。如果没有在实习准备期提出要求,而是在实习期间突然提出,则不再认可或受理。

第七条 实习生参加个人选择性考试必须环节,需提前30天向实习单位和学校合并出具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以备查验,经班主任报备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集中向所在单位开具统一的请假沟通函,单次准假时间一般为考试时间加在途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含往返时间)。

第八条 实习生如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参加的考试或活动,如补缓考、大补考、学位外语、体能测试、电子照相、毕业论文等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学校与实习单位沟通统一安排学生返校。

第九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实习请假实行双核准制度。学生请假必须经过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同意。除特别规定,实习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不同意,不得批假。

第二条 除有明确规定以外,不经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均无权准假。

第三条 班主任为学生休假期间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应叮嘱学生安全须知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相关信息,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交通情况、按时返岗等必要内容。

第四条 学生如果不能书面请假,应电话经过批准后,向班主任发送短信说明,实习结束后必须补上书面请假手续。短信内容包括:学号、姓名、实习单位名称、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交通情况、按时返岗等必要内容。

第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实习生应先向实习单位请假,然后,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与实习单位核实情况后,报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核准。

第六条 实习生合理请假未被实习单位批准,学生可向班主任反映,报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核准,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负责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条 请假不得超过合理时间。请假时间应合理考虑在途等因素,由学校和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如遇春节等法定节日,按实习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实习单位应合理安排实习生轮休。学校对实习单位排班、休假方案不予干涉;如遇重大节事活动,学校可以与实习单位沟通协商或以建议函的形式,向实习单位提供参考性意见。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如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CET-6),报名环节由学生自主在互联网报名,不影响实习单位正常运营;考试环节,由学校结合实习单位于法定考试日前30天视报名情况确定岗位顶岗(或轮休)方案。请假期间实习补助依据实习单位管理规章施行,学校不予干涉。

第十条 学生因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或活动请假,由学校告知实习单位或出具证明函件后,经实习单位允许后方可返校参加活动,此类活动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由学校出面通知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患病,需在实习所在地医院就诊、治疗和休养。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实习单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必要的诊断治疗资料。

第十二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患病或因意外伤害,确需返家治疗或休养的,必须经过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异地就医或返家就诊治疗。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时,实习单位须查验相关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以备一旦发生学生拒绝返岗等严重违纪情况时,作为校方对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学生遇大病或发生意外,学生务必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班主任报备情况,以便根据保险政策进行理赔及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如遇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病故、重伤、重大疾病等,由实习生先行告知班主任及实习单位对接人,经批准后,可按照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暂时返家处理家中事务。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直系亲属结婚可准事假。

第十章 实习手册及相关成绩评定

第一条 学生实习手册经教务处统一发放,领取至教务办公室后,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个人单独存放、保管。

第二条 学生自行准备实习记录本,随时记录在实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内容,并有选择的誊写在实习手册上,于返校前集中交给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鉴定并盖章,班主任应对鉴定内容、方式等给予相应指导。实习结束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带回。实习手册不需要每天都填写,只需要填写具有典型意义的过程即可,但必须整本手册填写完整,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A4纸,必须碳素墨水笔手写。

第三条 学生未按规定记录或上交实习手册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完成相应实习时长,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实习时间未达到相关规定时长,必须补齐方可取得成绩。

第五条 班主任需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第一周内组织学生和专任教师举行实习汇报会。实习汇报会由班主任主持。会前应将实习手册集中转交给各专业教师。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进行实习评定。

第六条 学生实习的综合成绩由三部分构成。各部分实习成绩及总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并记录。实习单位成绩占50%,实习汇报成绩占40%,调研论文成绩占10%。

第七条 实习单位成绩占50%。实习单位需要对实习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定。由实习单位全权负责根据实习生的实际实习表现做出裁定,学校方面不干涉实习单位对学生实际表现的鉴定及赋分,并以此作为综合成绩的重要参考。经过系内核实后,因学生主观原因导致实习单位给定的实习成绩不及格,则该实习生综合成绩应评定为不及格。

第八条 实习汇报成绩占40%。班主任应在学生返校二周内组织本班的实习汇报。实习汇报应召集本专业所有相关教师参加。根据各方反馈,由专任教师给定评语和实习汇报成绩。班主任和巡视指导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调研论文成绩占10%。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评定调研报告。

第十条 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评定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总评成绩折算成五级制给定并负责将实习成绩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

实习成绩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实习成绩分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秀:认真按照要求,实习过程中积极主动,虚心好学,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和安排,遵守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专业训练或专业考核成绩突出。 

2.良好:按照要求,实习态度认真,遵守实习的规章制度。专业或专业考核成绩良好。 

3.中等:达到要求,实习态度认真,专业训练或专业考核成绩尚可。

4.及格:达到基本要求,实习期间表现一般,专业训练或专业考核成绩一般。 

5.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未达到实习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未按规定记录或上交实习手册的;因主观因素被实习单位退回的;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实习单位给出的实习成绩不及格;实习汇报成绩不及格;实习缺席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实习中严重违规违纪的。

第十二条 专科班学生实习手册分为两本,具体填写要求:

1.不考专接本学生的实习手册分别填写如下:第一本填写集中统一实习阶段,具体按照实际时间填写;第二本填写自主实习经历,日期开始为第二年春节假期后半月左右,具体按照实习时间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春节法定假日结束后15天,为提前做好成绩评定,结束日期提前一个月时间填写。

2.考专接本学生的实习手册分别填写如下:第一本填写集中统一实习经历,日期开始为实习开始日期,期限为三个月,具体按照下点时间填写;第二本填写第二阶段的集中统一实习阶段,日期3个月,为提前做好成绩评定,结束日期提前一个月时间填写。

3.其它经过系里批准实习的情况,如自主创业等,比照不考专接本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 科班学生实习手册分为两本,具体填写要求:

1、不考研学生的实习手册分别填写如下:第一本填写集中统一实习阶段,具体按照实际时间填写;第二本填写自主实习经历,日期开始为第二年春节假期后半月左右,具体按照实习时间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春节法定假日结束后15天,为提前做好成绩评定,结束日期提前一个月时间填写。

2、考研学生的实习手册只需要填写集中统一实习经历一本,具体按照实际时间填写;为提前做好成绩评定,结束日期提前一个月时间填写。

3、其它经过系里批准实习的情况,如自主创业等,比照不考研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四条 专接本科班学生实习手册具体比照本科填写要求确定。

 

第十一章 实习生守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环节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内容,专业实习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必须告知家长实践单位情况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及时准确提供个人及家长常用联系方式。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相关专业实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关成绩。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听从实践单位领导、老师的指挥。学生应服从专业实习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专业实习。

第三条 树立和培养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做到以良好的形象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第四条 树立和培养遵纪守法意识。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守则及院系和实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如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有关地域政策。

第六条 时刻牢记大学生身份,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与师生的声誉。加强修养,尊重同事,礼貌待人。

第七条 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搞好团结。

第八条 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内容和任务,听从院系和老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九条 遵守实习协调处理程序,遇到问题或矛盾向班主任反映,由学校出面衔接处理,不擅自处理、不发牢骚,不说怪话,不搬弄是非,不懈怠,严禁串联、起哄、对抗、冲突、辞职、旷工、罢工。

第十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关系。

1.自觉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排、培训及教育。

2.听从领导、师傅和同事的指导,不顶撞领导、师傅和同事,不与实习单位人员发生冲突。

3.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4.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勤奋不懒惰,不消极懈怠。

6.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不浪费水、电和材料等单位资产。

7.不讨价还价,积极主动参加实习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工作岗位操作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工作期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凡违反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和单位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1.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实习单位机器设备;

3.遇到危险或不明事故,立即离开现场,并马上报告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4.实行外出备案制度,休息日外出必须将行程详细情况向小组长或班主任报告。不得单独活动,外出活动一般不少于二人。不在外面住宿,晚上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得外出,夜晚外出必须至少有二人陪伴。

5.不得从事危险活动,不得游泳,不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它不文明行为。不得涉足歌厅、酒吧、会所、洗浴中心等危险娱乐场所。

6.文明住寝、按时作习。服从住宿安排,不私自调宿。搞好寝室卫生,爱护寝室设施设备,注意用电、用气安全,防范火灾,不在寝室赌博,不容留异性,节约水电。

7.遵守交通规则及活动规范,减少社会停留时间。

第十二条 学生要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严禁从事一切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第十三条 实习前按照要求加入本班实习工作的微信或qq群,群内不得发布和散播不利于实习开展的不良言论。

 

第十二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一条 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自被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评奖和申请各种补助的资格。包括取消积极分子资格、取消入党资格、取消入党转正。如果是学生干部的,免去所担任职务。如果是学生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条 实习每天按6学时折算。实习单位规定的正常休息日除外。

第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经过系批准的参加正常考试除外),累计未参加实习达到应参加实习时间l/3者,实习成绩以零分计,随下一届参加实习。

第四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随下一届参加实习。重修实习只限一次。

第五条 下列行为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1.不服从系里实习安排的;

2.未经系内同意,拒不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实习期间辞职、擅自脱岗、离岗或返家、返校的;

4.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请销假制度,自主延期未向实习单位和系里报备并被批准的;

5.采取起哄、对抗、冲突、罢工等行为的。

6.学校规章制度及实习单位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累计旷工不足1天的,给予记录批评;累计旷工不足2天的,给予系级通报批评;累计旷工不足4天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累计旷工达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达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工达6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工达8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工受过纪律处分,不思悔改,继续旷工,累计旷工达10天,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过批评教育认识并改正的,给予系级记录批评或系级通报批评。

1.违反实习单位工作制度,导致实习单位正常运营计划被打乱的;

2.故意散布不良信息,导致专业实习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

3.故意泄露实习单位生产经营及行业秘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遵守实习单位员工规章,受到实习单位处罚的;

5.消极怠工的;

6.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拒不不服从系里实习安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2.造谣、煽动、裹挟、强迫、带头或以其它手段扰乱实习工作正常进行的;

3.与实习单位领导和员工发生直接冲突,且有明显主观过错的;

4.不遵守实习协调处理程序,遇到问题或矛盾擅自处理或集体起哄或提出辞职、旷工。

5.因违规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的;

6.违反实习单位制度,严重干扰实习单位正常运营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对于违规违纪学生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根据其表现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后续实习工作中表现优秀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3.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6.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的;

7.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要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可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相关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实习单位应事先与班主任进行沟通,并将书面处理决定书的照片或影印件及时知会经管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由学校依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发布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同时公示。系内公示由学工办主任在系学工办群内交各班班主任发布并张贴于公示栏内。学工办主任应存档纸质处理决定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系主任。

第三条 本规定从2018届开始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校字[2011]78号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系(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对缺课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能参加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勤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勤范围:上课、考试、实习、见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与入学教育、会议及学校或系(院、部、室)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五)考勤时数计算办法:教学实习期间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请假。病假须有学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果确实须请事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事假不超过3天的经班主任批准并报系辅导员备案;3天以上的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准假条》。

学生申请事假未经批准而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给予记录批评;累计旷课6~11学时,给予系(处)级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2~23学时,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门课程上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时,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旷课、病假、事假达1天以上(含1天)的,记入本人学籍表和学生情况通知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

批评分为记录批评、系(院、处)通报批评、校级通报批评三个等级。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第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后果大小,未达到处分条件的,可给予批评。

第六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记录批评:

(二)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2次的;

第七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系(院、处)级通报批评:

(二)不遵守住宿规定,无正当理由住宿晚归的;

第八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

第十条 一学期内受到累计三次记录批评的给予系(院、处)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系(院、处)级通报批评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校级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损社会公德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经准假一学期旷课达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本学期内因旷课受过纪律处分,不思悔改,继续旷课,旷课达60学时,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习、公益劳动期间擅自离校,教学实习期间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的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自被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评奖和申请各种补助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后,由学生所在系(院)学工组成员2人以上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全体送达人签字、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7日视为送达。必要时,看在处分决定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随意撤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无法上课或不能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须获得批准。凡不经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滞留宿舍,或从事其他活动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所修课程时数的l/3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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